隱私與防疫之間的距離

刊出日期:2021/11/16|文字:黃威皓|責任編輯:林羿汶 戴芳映
全文共1452字,閱讀大約需要4分鐘

今年五月中旬新冠肺炎爆發,民眾因每天的病例數高居不下以及確診者的足跡不明而感到惶恐,因此政府相關單位祭出簡訊實聯制,透過明確記錄人民足跡以便未來疫調,並且確實公告確診者的足跡地圖。

另外,在疫情相關法律方面,也訂定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來做為依據,但在看似毫無缺點的方法下,卻傳出了個資外流或是被警方單位作為辦案線索的疑慮,這也表示背後仍隱藏著漏洞──消失的隱私權。

基本人權淪為犧牲品?

依釋字第603號解釋〔註1〕,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然而在簡訊實聯制的出現後,民眾無論去何處,舉凡大型商場至便利商店再到校園中的教室都需要掃描實聯制,人民行蹤只需透過場所代碼的對照便一覽無遺。

因為如此,我們需要有法律來保障因防疫科技而失去的隱私配合疫情狀況推出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註2〕之中的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又將此條款稱為霸王條款這項條款的內容在不具明確性下的情況,授權的範圍到何處?是否擴權將人民的隱私視為可被動用的財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範下,我們無從得知。

透過先前實際上街訪問大學生對於簡訊實聯制的看法,探討關於隱私是否被侵害的問題,發現已有不少民眾發現此問題,但認為自己這一點權益是可以為了公益被犧牲的。這也不禁讓我們開始思考,民眾是否將公益和自身權益之間的界線模糊化了?

為了公益我們可以犧牲一些自身的權益,但若是牽扯到自身民主人權的限制,我們是否應該推動大眾思考的齒輪,不讓隱私淪為公益下的犧牲品?

▲  進出入各場合前須先掃描實聯制(照片來源 / 黃威皓攝)

警方單位擅自調閱?政府單位系統問題?

張淵森法官先前於聯合新聞網鳴人堂上撰文質疑警方濫用簡訊實聯制資訊作為逮捕嫌犯的依據,但根據中國時報報導,法官於撰文後兩天澄清,他認為警方有不當之處但不認為辦案程序有違法或是不具證據力。

另一方面,警方單位聲明一切皆符合程序上的規範,他們並沒有和指揮中心調閱資料,依法調閱內容本身即含有民眾的手機號碼及簡訊資料。在這之後,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在今年6月20日的記者會上也表示已通知警政署下達命令,若爾後警方調閱資料時,須主動排除有關於簡訊實聯制的個人資訊來免於不必要的誤解。

假使警方無違法,那在副指揮官宣達命令前,是否有一段時間警方是能夠無需與衛福部調閱資料,即可看見民眾實聯制資訊?這也代表著法律或是系統上有疏漏,民眾隱私仍然有被濫用的風險,一旦其他的部門挪作他用,即打破了政府和人民之間的信任。防疫固然重要但人民的權利也須被重視。

▲  簡訊實聯制內容(照片來源 / 黃威皓攝)

迄今,我們已與疫情共存近兩年,不論是在日常生活或是個人的權益上都做出了許多的讓步,目的都是為了讓生活能夠早日回歸平靜。儘管未來或許仍有漫漫長路需要走,但我們仍須攜手面對接下來的每個挑戰。同時,也期盼政府單位能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規來保障人民權益,人民也需對於自身權益更加重視,讓消失的隱私權再次掌握回我們的手中。

註記:

〔註1〕釋字第603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註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台灣為因應疫情衝擊社會和經濟狀況所頒布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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